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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
〖全部罪名列表〗
[释义]
本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 (十七)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人员死亡工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或间接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掼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所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国家环保局1987年9月10日发布《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一)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不含十万元)的; (二)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三)人群发生中毒症状的; (四)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的; (五)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
以上内容釆编自福建莆田秀屿法院网 添加时间:200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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