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建筑房地产律师团队
江浙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网
网站首页
在线咨询
律师介绍
联系方式
专业特长
个人随笔
诉讼指南
回头释案
成功案例
收费标准
咨询热线 136 6153 6641
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案件
建设工程案件
企业法律事务
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
136 6153 6641
传真:
8621 6305 8907
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打浦路90弄
2号202室(200023)
来访线路
网站首页
->
刑事案件
->
刑法罪名与相关司法解释
-> 详细信息
故意毁坏财物罪
〖全部罪名列表〗
[释义]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同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区别。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邮政法》第三十八条故意毁坏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诉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海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说明]
故意破坏某些特定的财物,危害其他客体,刑法上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例如: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处理。
以上内容上海律师朱小锋整理 最后修改时间2007-12-18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吗?有疑问可以在线向朱律师咨询
网站地图
-
网站动态
-
热点透视
-
常用法规
-
法律图库
-
事务所介绍
-
诉讼费计算
-
律师律所信息查询
-
法规查询
-
友情链接
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打浦路90弄2号202室(200023) 传真:8621 6305 8907 电话:136 6153 6641
声明:本网站使用的图片、文章除原创外均来源于网络,且用于非盈利目的,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敬请告之,我们将立即撤换。
网站版面风格及原创图片、文章 版权所有 如需转载 请事先联系 网站开发及维护 oldog.studio@gmail.com
本站
PR
值5
沪ICP备06011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