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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全部罪名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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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罪是新罪名。是指行为人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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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汉族人,也可以是少数民族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有挑起民族仇恨和歧视的目的。客观方面,有煽动的具体行动。侵害的客体,是兄弟民族全体人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同时也侵害了我国各兄弟民族的团结和统一。
二、本罪同煽动分裂国家罪不同,主要是侵犯民族个体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不以民族分裂为目的。如目的转移为全局性的分裂,则应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刑。
以上内容上海律师朱小锋整理 最后修改时间200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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