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本站联盟网站 江浙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网
网站首页
在线咨询
律师介绍
联系方式
专业特长
个人随笔
诉讼指南
回头释案
成功案例
收费标准
咨询热线 136 6153 6641
婚姻家庭案件
刑事案件
建设工程案件
企业法律事务
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
136 6153 6641
传真:
8621 6305 8907
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打浦路90弄
2号202室(200023)
来访线路
网站首页
->
刑事案件
->
刑法罪名与相关司法解释
-> 详细信息
逃避商检罪
〖全部罪名列表〗
[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擅自销售、使用或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列人《种类表》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对列入《种类表》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商检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出口商品擅自出口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有义务报商检机构检验进出口商品的个人和单位。没有报检义务者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四、逃避商检的非法行为表现为:(1)对应检和必检进口商品,未经报检擅自在境内使用和销售;(2)对应检、必检商品,未经报检合格即擅自出口;(3)经过商检抽查,认为是不合格商品而擅自出口。因此,认定本罪一个重要界限是看进出口商品是否国家规定的必检、应检商品。由当事人选择可检可不检商品,不构成本罪。要认真审查商检《种类表》。
以上内容釆编自福建莆田秀屿法院网 添加时间:2007-12-18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吗?有疑问可以在线向朱律师咨询
网站地图
-
网站动态
-
热点透视
-
常用法规
-
法律图库
-
事务所介绍
-
诉讼费计算
-
律师律所信息查询
-
法规查询
-
友情链接
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打浦路90弄2号202室(200023) 传真:8621 6305 8907 电话:136 6153 6641
声明:本网站使用的图片、文章除原创外均来源于网络,且用于非盈利目的,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敬请告之,我们将立即撤换。
网站版面风格及原创图片、文章 版权所有 如需转载 请事先联系 网站开发及维护 oldog.studio@gmail.com
本站
PR
值5
沪ICP备06011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