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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非法处置冻结查封罪
该问题由 范 咨询于 2015年12月2日 阅读:
朱律师,您好: 甲乙二人为夫妻,正在闹离婚,经调解甲方要财产并且偿还外债,十五天
为限还清外债。法院查封甲乙双方的部分财产,甲方签收法院查封裁定书和执
行令,并向执行法官说明(同为被执行人的甲乙二人已分居一年多;一审判决
不予离婚;乙方的电话和当时住址),让执行法官通知乙方。为了还款,甲方
和执行法官商议先处理一部分财产,执行法官同意,但要求成交时,执行法官
必须在场。后来,甲方处理了占总查封财产价值的二十分之一后(甲方以为数
量太小不值得通知法院,等再大量处理时一起告知法院),又准备处理占总查
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时,乙方阻止并以十五天时限为由,要求甲方放弃财产
和债务,由乙方要财产,并偿还债务。又经调解甲方同意,随后乙方将总查封
财产的二十分之十九变卖。
请问甲乙双方是否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
朱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将财产变卖后直接用于偿还法院依法执行的债务,那么不涉及犯罪;如果没有用于偿还债务,且属于情节严重的话,就可能涉嫌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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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我的运费单以我的名义冒领12700元
( 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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