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支行诉称:案外人A\B\C\D四公司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打浦路X号房屋租赁给被告,租期至2012年12月15日止。2009年11月30日,因A公司拖欠原告借款,故A公司将打浦路X号房屋三楼产权及相关权益均依法转让至原告名下。因被告未支付租金,故要求被告支付截至2011年9月30日之租金182万余元,并偿付违约金323万余元(按日千分之三计算)。 争议焦点: 1、原告主张的租金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被告的行为是否违约? 调解结果: 一、被告拖欠原告2009年12月至2011年9月期间的租金182万余元,于2012年5月30日前归还25万元,于同年6月30日前归还30万元,于同年7月30日前归还25万元,于同年8月30日前归还50万元,于同年9月30日前归还30万元,于同年10月30日前归还22万余元。 二、被告应付原告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15日期间的租金122万余元,于2012年11月30日前归还50万元,于同年12月30日前归还72万余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受让了案外人的房产后,一直没有向被告主张过租金,民法通则规定,因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原告直到起诉时,已经有十个月的租金超过了诉讼时效。朱小锋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在庭审时提出:一、对原告诉请的租金总额有异议。1、租金的单价,因为原合同是由四家出租人与被告签订的一个总的租赁合同,四层楼作为一个整体出租的,我们都知道市场行情,底楼的租金毫无疑问是最贵的,现在原告按照平均值价格计算,显然是不合理,希望法庭进行合理调整。2、原合同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为每月25日前支付下个月租金,合同约定租金是按月分期支付的,应当从每个月的25号起分别计算诉讼时效,所以,从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9月27日期间这十个月的租金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二、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本案有其特殊性,由于总合同中没有约定每个楼层的租金金额,因其中一位出租人变更为原告,各方对支付租金金额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被告无法支付租金。诉讼之前,被告也没有收到原告方要求支付租金以及支付多少租金的通知,责任在于原告方,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在听取本代理人的答辩意见后,依法责令原告将合同的另外三个出租人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一致确认了三楼的租金。此后,原告考虑到诉讼时效的问题,主动放弃了违约金,与被告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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