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引起网民广泛关注的佛山小夫妻,终于获准取保候审,但是,此案并未就此结束。或许是迫于舆论的压力,警方只是暂时改变了强制措施,但仍坚持认为小夫妻俩涉嫌倒卖车票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显而易见,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并没有规定倒卖飞机票的行为,其原因是我国机票实行的是实名制,订票时即以乘客的名义购买,不存在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因此,也就谈不上什么倒卖之说。那么,在火车票实行实名制的前提下,亦是以乘客的名义购买车票,车票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何来的倒卖车票之说?针对一些外来务工人员不会使用电脑网上订票的实际情况,为了能顺利回家团聚,小夫妻俩帮他们订火车票,只不过是普通的民事代理行为,小夫妻俩付出了劳动,购票人员支付微薄的报酬,有何不妥? 这件事值得我们有关部门深思,为什么火车代售点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而普通的老百姓在为他人代买车票时收取微小的劳务费,就变成了违法犯罪的行为?是不是与我们行业的垄断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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