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电话:136 6153 6641
传真:8621 6439 7370
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2025号永升
大厦1510-1513室 来访线路
|
|
--== 在线咨询 ==--
|
|
|
 |
网站首页 -> 公司法律事务 -> 公司治理 -> 文章正文 |
 | |
公司破产后按什么顺序还债? |
 |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添加时间:2011年12月20日 阅读: |
|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
 |
|
上一篇文章:公司清算不合法,股东需承担的责任( 2011-12-20)
下一篇文章:哪些债权有属于破产债权( 2011-12-2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