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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不合法,股东需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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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添加时间:2011年12月20日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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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 股东在公司解散以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亦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3)清算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的 有限责任公司决议解散的,股东应当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里的公告还必须是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行为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存在其他过错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其他过错行为主要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比如: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即予执行给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5)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责任人,因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的重大财产、账册、文件等灭失,不能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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