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各大媒体头条刊登了“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标准。更为滑稽的是,新闻上说,如果早签协议,还可获得5万元的奖励费。面对某些部门一贯使用的愚民政策,我猜想很多受害者家属只能选择“被”签协议。 看到这则新闻,我不禁要问,你们剥夺了几十条鲜活的生命,在真相还没有弄清之前,凭什么以50万来草草了事,39条性命,换来的难道就是1950万元的赔偿金?更为可耻的是,居然以奖励费为诱饵,以逾期集体火化相威逼,其真实的目的无非是想掩饰事故真相。更让人寒心的是,据媒体报道,50万的赔偿款还有一部分是来自于爱心捐助款,作为直接的侵权责任者,铁老大对受害者家属负有义不容辞的赔偿责任,然而,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其过错行为竟然由第三方买单。请问事故善后工作组,50万的赔偿金究竟由谁承担?这50万的赔偿金究竟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适用此次事故的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下位法,当下位法的规定与上位法相冲突时,该条款应当无效。 如果根据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办理,除非铁老大与旅客达成书面协议,否则,受害者最高只能获得15.2万元的赔偿金。显然,事故善后工作组未采取此赔偿标准,其原因当然在于这个规定实为霸王条款,15.2万的赔偿金额实在太太低,面对事故造成的如此恶劣的影响,他们也清楚15.2万元的赔偿金根本无法平民心。据此,事故善后工作组以从人道主义出发,将赔偿金额提高到50万元,这看似对国务院规定的一个重大突破,实际上还是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权利。 虽然事发至今已有四天,事故调查组迟迟没有通报此次事故的调查结果,但是,可以肯定的说,这不是起单纯的天灾,种种迹象表明,铁老大在此事故中有明显的过错,因此,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十六条又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20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如果按照这一标准,在浙江诉讼,该事故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就达到54万余元,加上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等赔偿项目,最终赔偿总额有可能为七八十万。目前的50万元赔偿金显然是不公平的、更不合理的。 八十万比五十万多三十万,其实,与生命相比,三十万又算得了什么?这是一个态度问题,我们的铁老大,有没有彻底把自己的位置摆正?有没有深刻意识到事故的严重性?有没有采取诚恳的态度调查事故真相?有没有让公众充分行使知情权?有没有尊重乘客的生命权?你们的行为有没有让逝者安息生者平安?铁路行车安全问题关系到全国十几亿人命关天的事,希望铁老大不要再视为儿戏了! 此外,国务院作为一个国家最高管理机构,为何制定了一个与侵权责任法相悖的赔偿限额?难道特权大于生命权?这起事故在国际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为了维持国家的声誉,所以事故组将赔偿标准提高到50万,我想问一下,如若是一起单个的铁路伤害事故,难道铁老大就可以振振有词的按照国务院的条例最高赔偿15.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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